罪犯任某強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5-02-16 瀏覽次數:175
罪犯任某強,男,1964年6月3日出生,江蘇省常州市金壇區人,大學專科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一監區服刑。
2020年12月30日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1323刑初63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任某強犯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個月(刑期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6年8月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沒收被告人李某朋等人用于購買溴素的二十萬元;追繳、沒收被告人任某強、張某違法所得上繳國庫;沒收扣押的溴素一壇。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21日交付執行。2023年8月4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1刑更1210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6年1月4日止)。
罪犯任某強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3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財產性判項,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任某強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