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魯某偉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5-02-16 瀏覽次數:241
罪犯魯某偉,男,1961年3月25日出生,江蘇省無錫市人,高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六監區服刑。
2014年12月20日江蘇省常州市鐘樓區人民法院作出(2014)鐘刑二初字第21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魯某偉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26年9月22日止),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責令被告人魯某偉等退賠被害單位江蘇錫州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損失。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常刑二終字第1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27日交付執行。2017年7月20日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7)蘇11刑更174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19年4月24日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11刑更1019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6月22日止)。
罪犯魯某偉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19年6月、2019年12月、2020年5月、2020年11月、2021年5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12次,確有悔改表現,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財產性判項。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魯某偉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