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5〕蘇浦獄減建字第0017號

    罪犯劉某雷,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黑龍江省綏化市人,漢族,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五監區服刑。

    2013年6月17日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張刑初字第019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劉某雷犯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2年9月13日起至2027年9月12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5日交付執行。2016年12月14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6)蘇01刑更8538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2018年11月2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8)蘇01刑更597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2020年11月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3792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5年11月12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

    罪犯劉某雷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11月、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8月獲得表揚9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財產性判項,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劉某雷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減為三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