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義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5-02-16 瀏覽次數:123
罪犯李某義,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五監區服刑。
2020年6月11日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621刑初44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某義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5年1月3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4日交付執行。2021年9月26日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982刑初27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某義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與前罪有期徒刑六年,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罰金人民幣二十六萬元,被告人李某義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7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2023年8月4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1刑更119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6月30日止)。
罪犯李某義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3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財產性判項,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某義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