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5〕蘇浦獄減建字第0023號

    罪犯高某委,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市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九監區服刑。

    2018年2月1日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1302刑初84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高某委犯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整;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整;實行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29年4月2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整,被告人陳全軍、高某委繼續退賠被害人楊雪龍的損失人民幣28800元,退賠被害人閆坤的損失人民幣48000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22日交付執行。2021年2月2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286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2023年2月28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1刑更9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刑期至2028年3月20日止)。

罪犯高某委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財產性判項。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高某委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