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5〕蘇浦獄減建字第0013號

    罪犯付某祥,男,1993年11月22日出生,江蘇省泗洪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五監區服刑。

    2021年7月16日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602刑初29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付某祥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刑期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2028年5月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責令被告人付某祥退出違法所得76650.75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9日交付執行。

    罪犯付某祥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財產性判項。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付某祥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