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付某祥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5-02-16 瀏覽次數:212
罪犯付某祥,男,1993年11月22日出生,江蘇省泗洪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五監區服刑。
2021年7月16日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602刑初29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付某祥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刑期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2028年5月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責令被告人付某祥退出違法所得76650.75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19日交付執行。
罪犯付某祥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財產性判項。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付某祥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