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5〕蘇江獄減建字第81號

    罪犯顓某宗輝,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安徽省蕭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十五監區服刑。

    2021年8月12日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312刑初44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顓某宗輝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30年10月17日止),并處罰金二百萬元。顓某宗輝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2021)蘇03刑終42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8日交付執行。

    罪犯顓某宗輝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百萬元,2022年8月25日履行三十四萬七千四百四十六元九角八分,2024年9月30日履行七千元。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顓某宗輝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