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5〕蘇江獄減建字第77號

    罪犯邱某秋,男,1990年3月11日出生,福建省福鼎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十五監區服刑。

    2023年6月5日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1181刑初6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邱某秋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刑期自2023年6月5日起至2025年12月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二千元,扣押手機一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8月30日交付執行。

    罪犯邱某秋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4年4月、2024年9月獲得表揚二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二萬五千元,2024年3月25日履行;違法所得二千元及手機一部,判前履行;財產性判項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邱某秋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