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凡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5-02-16 瀏覽次數:143
罪犯李某凡,男,1994年2月26日出生,湖南省平江縣人,普通高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十六監區服刑。
2023年3月21日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0582刑初4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某凡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刑期自2022年7月19日起至2025年10月1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六萬三千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7日交付執行。
罪犯李某凡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2月、2024年5月、2024年10月獲得表揚三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五萬元,2024年5月30日履行人民幣五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六萬三千元,2024年5月30日履行人民幣六萬三千元。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某凡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