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5〕蘇江獄減建字第83號

    罪犯李某凡,男,1994年2月26日出生,湖南省平江縣人,普通高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十六監區服刑。

    2023年3月21日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0582刑初4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某凡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刑期自2022年7月19日起至2025年10月1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六萬三千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4月27日交付執行。

    罪犯李某凡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2月、2024年5月、2024年10月獲得表揚三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五萬元,2024年5月30日履行人民幣五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六萬三千元,2024年5月30日履行人民幣六萬三千元。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某凡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