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超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5-02-16 瀏覽次數:171
罪犯李某超,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河南省太康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七監區服刑。
2019年4月30日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381刑初57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某超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2022年6月29日江蘇省高郵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084刑初263號刑事判決,撤銷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1刑初571號刑事判決書中對罪犯李某超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的執行部分,以罪犯李某超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與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刑期自2023年2月20日起至2025年6月19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一萬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9日作出(2022)蘇10刑終13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3日交付執行。
罪犯李某超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9月獲得表揚三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三十一萬元,2024年7月31日江蘇省高郵市人民法院回函載明已履行完畢。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某超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