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居某波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5-02-16 瀏覽次數:147
罪犯居某波,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江蘇省海安市人,大學專科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十二監區服刑。
2021年12月29日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621刑初46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居某波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21年8月9日起至2033年8月8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退賠被害人損失人民幣一千零一萬六千二百一十六元九角。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6日交付執行。
罪犯居某波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5月、2024年10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五十萬元,未履行;退贓退賠一千萬零一萬六千二百一十六元九角,2022年9月7日履行十萬元,2022年9月16日履行一百一十三萬零四百一十元,未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居某波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