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誣陷他人,結果卻把自己坑進了拘留所
作者: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 潤萱 發布時間:2025-02-14 瀏覽次數:505
沒有真憑實據誣陷他人犯罪,有可能造成嚴重后果,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行政訴訟案件。
基本案情
高某的岳父李某與姚某系隔壁鄰居,姚某曾與高某產生過矛盾。事發當天,姚某從其他村民口中得知李某去世的消息后,在沒有了解死因、沒有依據的情況下,立即撥打110報警稱李某系“離奇死亡”,與其上門女婿高某“有密切的關系”,“有很大的關系”,要求公安機關介入調查。后心虛的姚某還將報警所使用的手機卡扔進了附近的河里。
當地公安局接到報警后立即趕至李某家中處警,當時李某親友已為其換上壽衣,準備舉辦葬禮,眾多親友鄰居均在現場。次日,該地公安局物證鑒定部門出具《尸表檢驗記錄》,認為李某死亡原因為猝死,排除他殺可能性。
后高某報警稱有人報警誣告岳父的死亡與其有關。當日,公安局將該案作為治安行政案件予以立案受理。經辦案民警電話聯系,姚某主動到公安局接受調查,陳述了其出于給高某找點麻煩意圖使高某受到刑事追究而報警的事實。
經走訪調查,姚某的行為構成誣告陷害的違法行為,在當地造成了惡劣的影響,屬情節嚴重,因姚某主動投案,并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決定對姚某處行政拘留三日的處罰。 姚某對該處罰不服,遂向潤州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原告姚某的五次詢問筆錄、自我陳述、報警通話錄音與高某、相關證人的詢問筆錄,尸表檢驗記錄、視聽資料等證據互相印證,能夠證明事發當天,姚某因與高某存在矛盾,在不了解死因、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報警稱李某的死亡與高某之間有重大、密切聯系,企圖使高某受到刑事追究,誤導公安機關啟動刑事偵查工作,嚴重傷害了李某親友的感情和高某的個人名譽,在當地產生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被告該地公安局根據調查的事實認定姚某的行為構成誣告陷害,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因事發后姚某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公安局綜合本案的起因經過、違法情節、損害后果等因素,在法定處罰幅度以下減輕處罰,決定處以行政拘留三日,符合法律規定。
公安局接到高某的報案后及時立案受理,依法向高某、姚某及相關證人調查并制作詢問筆錄,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辦理了延長至24小時的審批手續,收集了相關證據,告知了相關人員權利義務,履行了案件的受案和調查程序。經過調查取證,公安局向姚某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陳述申辯權,在姚某明確表示不提出陳述申辯后,公安局于法定期限內作出并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姚某的訴訟請求。后姚某不服,提起上訴。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誠信、友善”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公民層面的重要價值準則,它覆蓋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是公民必須恪守的基本道德準則,也是評價公民道德行為選擇的基本價值標準。公民在行使法律賦予的投訴舉報權時,也應秉持誠實守信、實事求是的態度,如實陳述案件事實,以便行政機關準確、高效地履職。然而,本案原告卻將司法資源當成個人泄私憤的途徑,在毫無證據的情況下,用夸張的語言捏造事實,對他人進行惡意舉報,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不僅擾亂了公安機關的辦案,還嚴重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依法應予處罰。全社會應當引以為戒,恪守“誠信、友善”的道德準則,構建“文明、和諧”的社會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