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委決策引爭議 司法權衡護公利
作者: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吳明燕 發布時間:2025-02-14 瀏覽次數:527
業委會作為業主自治組織,作出的決定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但不得侵害業主的合法權益。然而小區業主眾多,“眾口難調”,業委會作出的決定是否代表業主的利益?在業委會的決定與業主的意見產生沖突時,何者代表小區業主的“公共利益”?該如何判斷其中的“是非曲直”?
吳中區人民法院以案釋法,通過一則業主撤銷權案件為明晰業委會決策邊界與業主權益保障提供司法智慧。
2023年8月,某小區業委會發出召開業主大會的公告,就是否同意續聘某物業公司進行業主投票表決。同年10月份,小區業委會對業主投票進行開箱統計,但部分業主對票箱的保管及安全問題存疑。
經街道、業委會與現場業主代表商議,決定委托某公益中心對紙質票及重復票進行核實,11月份某公益中心出具初步核實報告。之后,由某業委會對核票結果進行公示,并發出表決結果的公告——業主大會會議表決結果為不同意續聘某物業公司。之后,某業委會再次發出公告,決定正式開展物業服務企業招標選聘的相關工作。2024年6月,某業委會公告了此次選聘的新物業公司。
夏某等三位業主認為某業委會存在拖延公布投票結果,無正當理由對業主投票進行大批量核實,業主大會程序混亂,紙質選票票箱的保管及安全存在問題,紙質票的核驗方式、流程不合理,將無效票不計入參與率違反法定程序的問題,故訴至吳中區人民法院,請求撤銷某業委會發布的公示、公告等所涉及的決議。
法院審理后認為,某業委會作出公示、公告的程序不違反法律規定,未損害業主的利益,因此駁回夏某等三位業主的訴訟請求。新物業公司進駐小區接管物業服務后,小區大多數業主對新選聘的物業公司較為滿意。
法官說法: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的規定,對于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重大事項,應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達一定比例且人數占比達一定比例的業主參與表決。業委會發布的決議是否損害業主的利益,程序的合法性尤為重要,應考慮相關決議是否由法定比例的業主參與表決作出,在程序上有無違反法律規定,從而認定相關決議是否代表多數業主的意志,進而判斷相關決議應否撤銷。
關于業主是否合法合規地形成“多數決”,應從業主投票的真實性,計票方式是否合理、合規,投票結果統計的客觀性,投票過程有無街道、居委會等人員在場監督、指導等因素綜合判斷。將規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尊重、支持業主自治組織的管理。在保障選票更客觀、真實的前提下,相關決議才更能代表小區業主的公共利益,也才能在業主個人利益與小區公共利益發生沖突時,更加具備說服力。
本案審理以法律規定為準繩,注重對小區自治規則的審查,同時評判選票核實、計票方式運用的合理性,從而作出符合小區大多數業主利益的判決,避免小區業主,新、舊物業公司之間發生更大矛盾沖突,維護小區和諧的生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