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當時在氣頭上,控制不住自己才拿刀的,我以后一定好好做人……”這是如東法院近期審理的一起尋釁滋事案庭審現場。被告人韓某與一眾朋友在飯館聚餐,借著酒勁向一位朋友提出比試摔跤,結果在眾人面前被朋友摔倒。韓某感覺臉上無光,遂闖入飯館后廚奪取菜刀,向周圍人揮舞并將刀架在周圍人脖子上泄憤。最終,如東法院以被告人韓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經審理查明,2024年4月28日晚,被告人韓某與王某等人在

某飯店包廂就餐,酒后二人因摔跤發生沖突,被告人韓某遂至后廚取開刃菜刀欲恐嚇王某。因包廂門未能打開,被告人韓某扔砸店內餐具,持菜刀砍擊餐桌,推搡、辱罵勸架的被害人華某,并用菜刀指向被害人華某脖頸處進行恐嚇。后被害人華某及店內其他人員逃至店門口,被告人韓某又持菜刀至店門口恐嚇被害人華某等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破壞。

如東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韓某在公共場所持兇器恐嚇他人,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韓某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案發后,被告人韓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實且自愿認罪認罰并取得被害人諒解,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尋釁滋事罪,是指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或者情節嚴重、后果嚴重的行為。正如本案中被告人韓某的無端行為,不僅對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帶來極大威脅,更對社會和諧穩定造成惡劣影響,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在此提醒廣大群眾,公共場合遇到小小糾紛,應心平氣和,理性處理,切莫在將瑣事擴大升級導致“小題大做”,往往易釀下苦果。

法條速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