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5〕蘇浦獄減建字第0161號

    罪犯張某群,男,1990年7月5日出生,安徽省蕭縣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二監區服刑。

    2017年6月14日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324刑初20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某群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6年11月4日起至2026年11月3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整。對被告人共同違法所得14300元,責令予以退賠,返還被害人(公安機關現已扣押被告人張某群現金700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2017)蘇03刑終346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1日交付執行。2020年7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0)蘇01刑更217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6年4月3日止)。

    罪犯張某群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10月、2021年3月、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9次,確有悔改表現,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財產性判項。鑒于該犯系嚴重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某群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