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5〕蘇浦獄減建字第0226號

    罪犯張某輝,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八監區服刑。

    2016年9月6日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作出(2015)睢刑初字第609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某輝犯出售、購買假幣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25年7月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對扣押的被告人張某輝所持有的假幣,均依法予以沒收;對被告人張某輝的違法所得10000元及各被告人所使用的筆記本電腦、手機、電腦主機等作案工具,均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被告人張某輝所持有的假幣及作案工具,現均扣押于睢寧縣公安局)。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12日交付執行。

    罪犯張某輝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17年8月、2018年2月、2018年8月、2019年2月、2019年8月、2020年2月、2020年8月、2021年2月、2021年8月、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14次,確有悔改表現。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財產性判項。鑒于該犯系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某輝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