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針對當前新類型的民商事案件不斷涌現、調解難度不斷增大這一特點,積極創新結合本地區特點提出四項舉措積極應對新的形勢,不斷深化民事調解工作。

一、正確理解調判結合。調解和裁判都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方式,司法實踐中需要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來選擇適用何種方式結案。對于適合調解并可能以調解方式審結的案件,要積極組織調解,對于不適合調解或者當事人明確拒絕調解的案件,應及時審理并做出裁判,切實把調解活動建立在合法、自愿的基礎之上,嚴格恪守法律、法規與公序良俗的底線。緊緊遵循“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指導方針,避免粗暴生硬的強制調解,防止久調不決給當事人造成更大的損失和痛苦。

二、強化全方位調解工作。調解是解決社會糾紛、平息社會矛盾的有效措施。開發區法院民庭認真學習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和省高院《關于全面加強和規范訴訟調解工作的意見》的內容和精神,并吸取調解先進單位的工作經驗,將調解工作貫穿于案件審理的全過程,積極探索庭前調解,強化庭審中的調解,做好宣判前的調解,盡可能地提高調解率。對于一些矛盾易激化案件,合議庭全體成員都要參加調解,有些案件庭不僅領導要親自參與調解而且還運用大調解機制以便及時化解糾紛。

三、實行調解保密原則。審判公開是民事訴訟的重要原則。在調解中同樣注重此原則的貫徹落實。在調解過程中給當事人提供寬松的磋商環境,對于當事人提供的涉及個人隱私或者商業秘密,參與調解的人員都應給予保密,其他當事人不愿意公開的信息,也應當予以保密。

四、深化調解協議的審查工作。調解由法官或者法官助手主持進行,但是調解協議的形成主要取決于雙方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因此,今后的調解工作中應當對調解協議的合法性、自愿性等方面進行嚴格審查,以保證調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避免調解協議損害國家或者他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