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5〕蘇浦獄減建字第0192號

    罪犯王某,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江蘇省沭陽縣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二十八監區服刑。

    2018年2月23日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1322刑初83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31年12月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2018)蘇13刑終12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7日交付執行。2021年2月2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38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2023年2月28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3)蘇01刑更11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30年8月7日止)。

    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獲得表揚5次,已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財產性判項,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某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