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5〕蘇浦獄減建字第0207號

    罪犯王某楓,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人,大專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矯正一監區服刑。

    2021年11月16日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505刑初365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某楓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2030年3月1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整,責令被告人按各自參與犯罪的數額,退賠尚未追繳的贓物(或折價款),上繳國庫,責令被告人退出本案已追繳贓物的銷贓所得,上繳國庫。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8日作出(2022)蘇05刑終7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8日交付執行。

    罪犯王某楓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3次,確有悔改表現。已全部履行生效判決中的財產性判項。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某楓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