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5〕蘇浦獄減建字第0163號

    罪犯秦某勝,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湖南省宜章縣人,普通高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十二監區服刑。

    2016年10月26日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10刑初1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秦某勝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個人全部財產。對被告人秦某勝等人的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涉案的電子秤二只、甲基苯丙胺819.46克、甲基苯丙胺片劑11.78克予以沒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6)蘇刑終337號刑事裁定,上訴人撤訴。判決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告人秦某勝送達生效。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4月14日交付執行。2021年3月29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以65號刑事裁定將其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至2043年3月28日止),剝奪政治權利改為十年。

罪犯秦某勝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6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2024年8月獲得表揚8次,確有悔改表現,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終結執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秦某勝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剝奪政治權利十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