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5〕蘇浦獄減建字第0190號

    罪犯陳某華,男,1953年12月21日出生,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人,小學肄業,現在江蘇省浦口監獄二十八監區服刑。

    2018年8月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1刑初2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罪犯陳某華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2032年11月28日止),作案工具剪刀一把予以沒收銷毀,被告人陳某華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喪葬費人民幣36342元,交通費人民幣3000元,合計人民幣39342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30日交付執行。2021年4月29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123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32年4月28日止)。

    罪犯陳某華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12月獲得表揚5次,確有悔改表現,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財產性判項。鑒于該犯系嚴重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陳某華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浦口監獄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