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5〕蘇江獄減建字第94號

    罪犯郁某典,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安徽省定遠縣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十七監區服刑。

    2018年11月20日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506刑初3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郁某典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27年6月8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該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2019)蘇05刑終27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6日交付執行。2022年1月2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2)蘇01刑更381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6年11月8日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

    罪犯郁某典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郁某典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不變。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