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邱某鎮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5-02-13 瀏覽次數:176
罪犯邱某鎮,男,1993年11月7日出生,江蘇省興化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十九監區服刑。
2021年1月6日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2刑初3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邱某鎮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元。2022年8月4日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12刑更1號裁定,撤銷本院(2020)蘇12刑初31號刑事判決中對罪犯邱某鎮宣告緩刑四年的執行部分,對罪犯邱某鎮收監執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8月4日起至2025年6月28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0月28日交付執行。
罪犯邱某鎮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三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六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一萬元;分別于2022年8月15日履行十萬元,2023年8月23日履行六萬元,違法所得一萬元于判前退出,財產性判項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邱某鎮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