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5〕蘇江獄減建字第96號

    罪犯邱某鎮,男,1993年11月7日出生,江蘇省興化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江寧監獄十九監區服刑。

    2021年1月6日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12刑初31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邱某鎮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元。2022年8月4日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2)蘇12刑更1號裁定,撤銷本院(2020)蘇12刑初31號刑事判決中對罪犯邱某鎮宣告緩刑四年的執行部分,對罪犯邱某鎮收監執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8月4日起至2025年6月28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0月28日交付執行。

    罪犯邱某鎮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三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六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一萬元;分別于2022年8月15日履行十萬元,2023年8月23日履行六萬元,違法所得一萬元于判前退出,財產性判項全部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邱某鎮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江寧監獄

202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