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保底量條款后違約,該賠多少?
作者: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劉思偉 發布時間:2025-02-11 瀏覽次數:493
買賣雙方在供銷合同中簽訂了保底量條款,但在實際交易過程中被告購買量并未達到合約中的保底量。近日,南通通州法院審理了這起買賣合同糾紛,并最終調解由被告給付原告保底量貨款損失40萬元。
原告某氣體公司與被告某工貿公司于2023年2月簽訂《瓶氣產品供銷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供應乙炔氣體,合同期限三年,保底量為每月4000公斤,每公斤27.5元,如低于保底量充裝,則按照最低保底量開票結算。合同還約定,合同期內,除因不可抗力外,雙方均不得單方面終止(中止)合同,否則違約方將賠償守約方相應的違約金。
合同簽訂后,前幾個月雙方均按合同約定履行,但2023年7月被告僅向原告購買300多公斤乙炔氣,并進行了結算,之后就再未向原告購買過乙炔氣。
原告遂將被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給付截至起訴之日的保底量貨款150萬元。被告則認為其并未違約,之后不再購買系因原告未能按照國家強制性標準充滿氣,向法院提起反訴要求解除合同。得知被告出反訴請求,原告一氣之下增加訴請,還要求被告賠償單方解除合同的違約金170萬元,雙方矛盾不斷升級。
承辦法官顧慧華細致閱卷并耐心聽取雙方意見后,發現本案癥結點在于保底購買的約定。因合同約定的三年期間尚未到期,本案若是判決,并不能真正化解雙方的矛盾,仍有可能就未到期的保底量貨款再次對簿公堂。為一次性、實質化解矛盾,顧慧華決定采用背對背調解法,召集雙方公司負責人,通過生效案例釋法說理,尋求雙方利益的平衡點,最終被告同意給付原告保底量貨款損失40萬元并即時履行,雙方解除合同,好聚好散。
法官說法
據承辦法官顧慧華介紹,保底條款是指在一定期限內,一方承諾向另一方提供一定數量或金額的產品或服務,無論實際需求是否達到,都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的條款。在商業合同中,保底條款常常被運用,如供應商與采購商簽訂合同,約定采購量的保底值,以確保供應商的最低銷售額。在簽訂保底條款時,雙方均應提高合同的嚴肅性,審慎注意到合同履行中的風險,遵守契約精神,以促進合作雙方的互利共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