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人車上安裝定位器輕松“賺高薪”?四人獲刑!
作者:沛縣人民法院 賀雪 發布時間:2025-02-10 瀏覽次數:841
偷偷在別人車上安裝GPS,跟蹤監控他人行車軌跡和車輛停放信息,這種嚴重侵犯個人信息的行為終將自食惡果,受到法律嚴懲。近日,沛縣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安裝定位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李某某、王某某、靳某某、鞏某等人通過某直播平臺接到來自邵某(另案處理)的“訂單”:幫助尋找邵某因離婚糾紛與其分居的妻子王某的車輛。王某某等人接到“訂單”后,根據邵某提供的車輛信息及從別處購買的該車的路口抓拍信息,在某小區附近找到王某的車,偷偷在該車底盤處安裝GPS定位器,并將GPS平臺的登陸賬號、密碼逐級反饋給邵某。事成后邵某合計付款14000元。
之后邵某根據提供的GPS車輛位置信息在沛縣某小區找到王某車輛位置,持刀強行駕車將王某帶走。二人在車內發生爭執,當車輛行駛到快速路某路口時邵某持刀捅刺王某20余刀,王某從車輛副駕駛座位摔落下來造成嚴重后果,邵某駕車離開,王某被他人及時送醫救治。案發后,王某某等人均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
法庭審理
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靳某某、鞏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提供或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指控四名被告人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分別交叉共同故意實施犯罪行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具有從輕處罰情節。被告人鞏某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系立功,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綜上量刑情節,法院決定對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靳某某從輕處罰,對被告人鞏某減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分別判處王某某、靳某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至三年三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相應罰金。
法官說法
公民的個人信息關系到每個人日常生活的開展及正常生活狀態的維持,不僅關涉個人名譽,更關乎個人生命財產安全。近年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持續高發,犯罪手段層出不窮,嚴重危害公眾個人信息安全和社會穩定,大家在生活工作中要提高法律意識和隱私保護意識,定期對車輛隱蔽處等位置進行檢查,確保自己的隱私不被他人侵害,一旦發現異常要積極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本案的判決也警示廣大群眾,在日常使用科技產品的同時,應強化相關知識學習,了解法律的界限,妄圖通過侵犯他人隱私為自己謀取利益者,終將落入法網,受到嚴懲。
法條鏈接
《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第五條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
(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五)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六)數量未達到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但是按相應比例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七)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標準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