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張二剛減刑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監庭 發布時間:2025-02-08 瀏覽次數:666
江蘇省無錫監獄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4]蘇錫獄減建字第80號
罪犯張二剛,男,1974年12月4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326197412043813,漢族,江蘇省新沂市人,小學文化,農民,原戶籍地江蘇省新沂市邵店鎮東鮑村二組33號。現服刑于江蘇省無錫監獄。
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日作出(2017)蘇03刑初11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張二剛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民事訴訟原告人人民幣36342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2018)蘇刑終字110號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定于2018年7月3日送達、生效,于2018年7月26日交付江蘇省鎮江監獄執行,2018年9月28日調江蘇省無錫監獄服刑。
罪犯張二剛自投改以來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罪犯張二剛投改以來,于2019年5月、2019年11月、2020年6月、2020年12月、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各獲得監獄表揚一次,累計獲得監獄表揚十一次,確有悔改表現。罪犯張二剛,判決執行后所處賠償民事訴訟原告人人民幣36342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有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年11月13日的(2018)蘇03執212號之一執行裁定書為證。
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將罪犯張二剛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