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無錫監獄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4]蘇錫獄減建字第78號

罪犯唐紅云,男,1967年12月9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521196712094057,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湖南省邵東縣人,原住湖南省邵東縣仙槎橋鎮唐家村新建組54號。現服刑于江蘇省無錫監獄。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蘇09刑初37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唐紅云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決于2020年10月29日送達,2020年11月9日生效。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27日交付江蘇省鎮江監獄執行,于2021年1月19日調至江蘇省無錫監獄服刑。

罪犯唐紅云,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罪犯唐紅云自投改以來,于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2024年9月各獲得監獄表揚一個,累計獲得監獄表揚六個,確有悔改表現。判處收個人全部財產,已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有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2日出具的(2021)蘇0923執479號執行裁定書為證。

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唐紅云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