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無錫監獄

 提請減刑建議書

[2024]蘇錫獄減建字第76號

罪犯蔡永連,男,1965年10月5日生,安徽省懷遠縣人,居民身份證號碼340321196510052016族,初中文化,務工,原暫住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泰和佳園27幢1004室,原戶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會區(原西市區)馬城鎮五淮村新淮組103號。現服刑于江蘇省無錫監獄。

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1)蘇10刑初2號刑事判決, 認定被告人蔡永連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2021年5月31日送達、生效,于2021年7月19日交付江蘇省鎮江監獄執行,2021年9月23日調至無錫監獄繼續服刑。

罪犯蔡永連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該犯自投改以來,分別于2022年4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2024年9月各獲得監獄表揚一次,累計獲得監獄表揚六次,確有悔改表現。罪犯蔡永連系暴力性犯罪,對其減刑應當從嚴掌握。

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蔡永連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