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瑞亮減刑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監庭 發布時間:2025-02-08 瀏覽次數:423
江蘇省徐州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徐獄減建字第號
罪犯李瑞亮,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河北省邯鄲市峰峰礦區人,漢族,小學文化,公民身份號碼130406198204082411,現在江蘇省徐州監獄十二監區服刑。2006年8月25日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1月22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20000元,2015年12月2日刑滿釋放。
2019年10月14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1刑初27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罪犯李瑞亮犯綁架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責令退賠5900元,附帶民事賠償45197.44元。判決于2019年10月14日向被告人李瑞亮送達生效。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4日交付執行。
罪犯李瑞亮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9月、2021年3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8次,確有悔改表現。鑒于該犯系暴力性犯罪、累犯、數罪并罰被判無期、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李瑞亮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