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土地均被征用獲得補償款,款項領取時有兒子一個獨自領取,母親要求兒子返還遭拒,遂訴至法院。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2010722日,華某與某公司簽訂了一份房屋拆遷協議書,華老太應得房屋拆遷補償款各項合計74211元。同日,華老太之子劉某與該公司簽訂了一份房屋拆遷協議書,劉某應得房屋補償款,土地面積補償款各項合計196979元,其中土地補償款為60555元。在60555元的土地補償款中,有三分之二土地補償款即40370元屬華老太所有,三分之一即20185元屬劉某所有。華某合計享有房屋補償款和土地面積補償款合計114581元,該款均由劉某代領?,F被告劉某拒絕向其母親返還,華老太遂將其子告上法庭?!?span lang="EN-US">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劉某代替其母即原告華某領取房屋拆遷和土地面積補償等款項,屬沒有合法根據取得的不當利益,其補償款項應當返還給權利人即原告華某,故原告的訴訟請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依法應予支持。遂判決被告劉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華某房屋補償款和土地面積補償款合計1145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