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市面上出現一種名為“車輛統籌”或“交通安全統籌”的“保險產品”,推銷時宣稱“價格低、理賠快”,然而一旦真的發生車輛交通事故,賠償款往往難以落實。車輛統籌通常是指互助統籌組織通過向車主集資的方式,要求車主繳納相應的交通安全統籌費,形成統籌資金來為參與統籌的車輛提供風險保障。與保險產品相比,車輛統籌單不是保險合同,不受《保險法》保護,而車輛統籌業務更不是保險業務,后續賠付服務可能無法保障。日前,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購買車輛統籌保險而引發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幾年前,李大爺在他人介紹下,以“優惠”的價格在某互助保險管理委員會處為自家新買的拖拉機投保了一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保險期間自2023年4月4日00時起至2024年4月3日24時止。他以為,該保險與其他保險公司出具的交強險一致,便未再購買交強險。

2023年11月,李大爺駕駛該拖拉機時不慎與趙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致電動車受損、趙某受傷。后經交警部門認定,李大爺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李大爺表示,其駕駛的拖拉機投保了交強險,可以由保險公司全額賠付。然而,在趙某和保險公司理賠人員溝通的過程中,保險公司理賠人員不僅推三阻四,而且表態只能賠償醫療費損失,其余損失無法賠償。另外,在溝通過程中,在該保險公司人員的誘導下,趙某將所有治療的原件郵寄給了對方。但在趙某將材料寄出后,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便杳無音信,相關理賠方案也隨之石沉大海,趙某只得找到李大爺,但他表示應該去找保險公司。趙某無奈,遂將李大爺訴至吳中法院。

經查明,該交通事故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間內,掃描《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上的二維碼后顯示,某互助保險管理委員會旗下微信公眾號“農機互助寶”已被凍結。法院審理后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李大爺負事故全部責任,雙方對事故責任均無異議。經查,李大爺投保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雖然名稱、內容與交強險保險合同類似,但因該互助保險管理委員會并非保險公司,不具備交強險經營資質,故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并非交強險。因趙某不同意追加某互助保險管理委員會作為被告參加訴訟,法院據此判決李大爺全額賠付趙某的損失。

法官提醒:2022年8月29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了《關于機動車輛安全統籌的風險提示》,其中明確提到:機動車輛安全統籌不是保險。經營眾籌產品的多數是“XX汽車服務有限公司”、“XX汽車安全服務統籌公司”、“XX互助保險管理委員會”等等。這些公司無保險業務經營許可,不是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不受中國銀保監局及派出機構的監管,只適用民法典合同編而不適用保險法,被統籌人一旦發生侵權責任糾紛,則要先向傷者承擔賠償責任,后對統籌公司進行追責。而正規的機動車保險,傷者和車主都可以直接要求保險公司作為共同被告,保險公司有義務替代被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

在此提醒廣大車主,購買車險務必選擇具有從事保險業務資質的正規保險公司,可以登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原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查詢,同時須仔細查看公司名稱和保單合同,如發現公司名稱中帶有“統籌”或“汽車服務”字樣,保單合同中寫有“機動車安全統籌服務”等內容,切勿被低廉的價格迷惑輕易下單簽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