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在某農機公司為自己的變型拖拉機購買了“農機互助保”服務,在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不僅未能理賠,反而人去樓空,趙某起訴到法院追償,卻被駁回起訴?近日,如東法院審結了一起被保險人向農機公司理賠“保險”的案件。

2022年6月,趙某變型拖拉機由南向北行駛與錢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由南向北行駛發生碰撞交通事故,致錢某受傷,車輛局部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趙某負全部責任,錢某無責任。該事故造成錢某17萬余元的損失。趙某為所駕拖拉機在河南某農機管理委員會購買了“農機互助寶”服務,支付費用640元。河南某農機管理委員會在“農機互助寶”中使用了“保險單”、“被保險人”、“保險費”、“保險人”等字樣。事故發生后,錢某起訴趙某、河南某農機管理委員會,后趙某與錢某達成調解協議,由趙某一次性賠償錢某11萬元。趙某另行起訴河南某農機管理委員會、河南某農機公司,要求賠償該11萬元。

法院經審理發現河南某農機公司經營范圍:農機租賃及相關技術咨詢服務;農機作業;農機經銷;道路運輸代理;貨物配載信息服務;倉儲(危險化學品除外)、裝卸、搬運服務等,不包含保險銷售業務。且該公司已因不具備保險資格而銷售類似交強險的“農機互助寶”涉嫌犯罪,被當地法院移送公安審查,故如東法院對趙某的起訴予以駁回,一并移送公安審查。

【法官說法】農用拖拉機屬于機動車范疇,應依法投保交強險。類似于“汽車安全服務統籌”、“互助保險管理委員會”等公司大多無保險業務經營許可,不是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不受中國銀保監局及派出機構的監管,只適用于民法典合同編而不適用保險法。法官提醒,類似案件已發生多起,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在投保時,切忌盲目聽信保險業務員的宣傳,被低廉的價格迷惑輕易下單簽約,務必選擇具有從事保險業務資質的正規保險公司進行投保,讓保險更“保險”,以此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