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宜興法院處理了一起特殊的“家庭”紛爭,八旬老太原本應該安度晚年,卻被“兒子”起訴,要搬離自己辛苦與老伴購置的房屋。最終,通過法官的仔細調查和有力的思想說服工作,原告撤回起訴,老太安心度晚年。

 

原告田某系一五十多歲的男子,他在訴狀中稱:父親老田生前一直經營水果生意,1995年起因人手欠缺便雇傭被告張老太在水果攤位幫忙,為方便經營老田便讓張老太同住在家中。2001年老田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田某便多次要求張老太搬離,遭拒。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張老太搬離住房并支付前十年的房屋租金。

 

法院受理此案后,承辦法官第一時間到被告家中送達法律文書并了解情況。躺在床上的張老太向法官哭訴:她68歲的時候就跟著老田居住生活,兩人雖然沒有領取結婚證,但是兩人相濡以沫,互相照顧。夫妻倆辛苦擺攤賺錢買了一套房改房,原先領的房產證中雖然只登記了老田一個人的名字,但房子產權有她的一半。誰料老田去世后,田某卻背著張老太把房子變更到了他的名下。想起自己以前對田某像對親生兒子一樣好,可是現在這個“兒子”卻要將她趕出門。說到傷心處,張老太已泣不成聲。

 

原被告雙方各執一詞。承辦法官為了進一步查明事實,向周圍鄰居作了調查。一些了解情況的鄰居們紛紛反映,張老太確實在1991年就和老田兩人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兩人一起擺攤經營炒貨,周圍鄰居都認為他們是夫妻。鄰居還反映,老田去世后,張老太和她自己的子女都幫忙料理后事的。

 

根據這些調查的事實,法官從法理和倫理的角度對原告田某進行說服教育。同時,社會矛盾調處中心和當地居委會的工作人員也共同參與調解,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張老太繼續居住在訟爭的房屋內,原告田某撤回了對她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