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應該單純以“超齡”為由主張與勞動者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作者:靖江市人民法院 黃倩云 發(fā)布時間:2025-01-20 瀏覽次數(shù):1541
基本案情:
張女士出生于1969年10月。2021年10月31日,張女士入職A托老院,崗位為護理員,雙方先后簽訂兩份《護理人員工作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分別為自2021年10月3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11月1日止。2022年8月,張女士在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經(jīng)交警大隊認定,張女士負事故次要責任。治療終結后,張女士向A托老院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因雙方協(xié)商未果,張女士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其與A托老院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后仲裁委做出仲裁裁決,確認雙方自2021年11月至2023年9月期間存在特殊情形勞動關系。A托老院對該仲裁裁決不服并向靖江法院提起訴訟。A托老院認為,張女士應聘護理員崗位時已年滿52周歲,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其未能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系張女士自身原因所致,與托老院無關,因此張女士不具備勞動法意義上的主體資格,且雙方簽訂的聘用合同屬于勞務合同,故雙方之間形成的是勞務雇傭關系而并非勞動關系。
法院審理:
靖江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jīng)依法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fā)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上述法律規(guī)定,將勞動者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且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作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具體到前述案例,張女士至A托老院處工作時雖然已逾法定退休年齡,但其養(yǎng)老保險繳費年限尚不足十五年,故不能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此情形雖不可歸咎于A托老院,但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張女士具備與A托老院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且根據(jù)《護理人員工作聘用合同》中有關工作內容、工作安排、工作管理以及工資發(fā)放等具體約定來看,雙方之間的用工模式也符合勞動關系的一般法律特征。最終,法院確認張女士與A托老院之間自2021年11月至2023年9月期間存在特殊情形勞動關系。
法官說法:
特殊勞動關系是相對于標準勞動關系而言的一種特別形態(tài)的勞動關系,其本意是為了充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與標準勞動關系不能完全等同。例如,此種勞動關系下,超齡勞動者有權請求享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職業(yè)危害防護、福利待遇,但考慮到超齡勞動者與正常勞動年齡段的勞動者在勞動關系的穩(wěn)定性、就業(yè)機會等方面均存在差異,如雙方無特別約定,對超齡勞動者提出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支付二倍工資、經(jīng)濟補償、賠償金等請求,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