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通州監獄

                 

〔2024〕蘇通獄減建字第385號

    罪犯陳昌龍,男,1988年3月29日出生,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911198803296335,現在江蘇省通州監獄九監區服刑。

    2018年12月28日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925刑初383號刑事判決,以罪犯陳昌龍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8年4月27日起至2025年4月26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陳昌龍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蘇09刑終245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31日交付執行。

    罪犯陳昌龍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7月、2021年1月、2021年7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10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財產性判項已全部履行,2024年4月3日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出具(2019)蘇0925執3210號結案通知書載明該院作出的(2018)蘇0925刑初383號刑事判決書已執行完畢,予以結案。鑒于該犯系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罪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陳昌龍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通州監獄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