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紅減刑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監庭 發布時間:2025-01-09 瀏覽次數:769
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寧女獄減建字第326號
罪犯王紅,女,1976年8月25日出生,江蘇省南京市人,漢族,小學文化,無業。曾于1996年12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1998年2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1999年9月因吸毒被強制戒毒三個月;2001年6月因注射毒品被勞動教養三年;2004年4月因吸毒被勞動教養二年六個月;2014年11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3月因吸毒被二次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區戒毒三年;2015年5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5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區戒毒三年。現在江蘇省南京女子監獄八監區服刑。
2017年11月27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1刑初1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紅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該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7日作出(2018)蘇刑終13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8年5月21日刑事裁定向罪犯王紅送達。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5日交付執行。
罪犯王紅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0年7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七次,確有悔改表現。該犯被判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21年11月22日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104執4719號之一執行裁定書一份,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鑒于該犯財產性判項未全部履行,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王紅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