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譚宗霞減刑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監庭 發布時間:2025-01-09 瀏覽次數:490
江蘇省南通女子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通女獄減建字第298號
罪犯譚宗霞,別名梅子,女,1976年9月18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苗族,小學文化,公民身份號碼433025197609180921,現在江蘇省南通女子監獄四監區服刑。曾因販賣毒品罪2011年10月17日被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12年9月22日刑滿釋放。
2020年11月2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3刑初14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譚宗霞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決于2020年11月10日向譚宗霞送達生效,于2021年3月20日交付執行。
罪犯譚宗霞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接受刑罰懲罰,偶有違規行為,經教育后能認識錯誤,及時整改。學習方面,能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考試成績合格。勞動上作為車工,曾因造成回修被考核,經民警教育后能認識到錯誤,認真學習工藝要求,不斷增強質量意識。該犯自入監以來,于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6次,確有悔改表現。2023年5月30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3)蘇03執155號之一執行裁定書:譚宗霞尚未履行的涉財產部分的判項即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終結執行。鑒于該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應當從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建議將罪犯譚宗霞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改為十年。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