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4,淮安市楚州區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投保人未讀懂保險合同條款導致的保險合同糾紛,最終以當事人撤訴結案。法官提醒,市民在向保險公司購買保險的時候切勿疏忽大意,要閱讀保險條款、了解條款內容,才能避免事故損失無人埋單的后果。

 

去年4月,郭某在向銀行辦理2萬元小額貸款時,順便購買了一份借款人人身意外保險,他一次性交納全部保險費用后領到了借款人人身意外保險卡一張。該卡正面明確記載了投保人身份、保險期限、保險費負擔金額、保險受益人等具體事項,背面記載了合同約定條款、特別規定條款等合同具體內容。天有不測風云,116,郭某發生了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事故,身體受傷致殘。郭某多次向保險公司索賠未果,遂訴至法院,請求保險公司依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22000元并承擔案件受理費用。

 

經審理查明,該保險合同約定第一順序受益人是銀行,第二順序受益人未填寫(正常情況下應是投保人或其家人),保險責任包括意外傷害和意外死亡兩個責任。合同還特別約定在本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貸款還清之前,本保險合同保險金的第一順序受益人為貸款人,其受益份額以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的借款余額本息為限。而郭某向銀行借款半年到期后只還了少部分利息,尚未向銀行歸還本金。

 

法官通過耐心給郭某釋明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郭某最終表示理解何故保險公司不予賠償,主動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