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未讀懂合同條款 損失索賠成 “浮云”
作者:胡子靜 吳曉梅 發布時間:2011-02-15 瀏覽次數:619
去年4月,郭某在向銀行辦理2萬元小額貸款時,順便購買了一份“借款人人身意外保險”,他一次性交納全部保險費用后領到了“借款人人身意外保險卡”一張。該卡正面明確記載了投保人身份、保險期限、保險費負擔金額、保險受益人等具體事項,背面記載了合同約定條款、特別規定條款等合同具體內容。天有不測風云,
經審理查明,該保險合同約定第一順序受益人是銀行,第二順序受益人未填寫(正常情況下應是投保人或其家人),保險責任包括意外傷害和意外死亡兩個責任。合同還特別約定在本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貸款還清之前,本保險合同保險金的第一順序受益人為貸款人,其受益份額以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的借款余額本息為限。而郭某向銀行借款半年到期后只還了少部分利息,尚未向銀行歸還本金。
法官通過耐心給郭某釋明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郭某最終表示理解何故保險公司不予賠償,主動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