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葛某國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5-01-03 瀏覽次數:303
江蘇省高淳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5〕蘇高獄減建字第12號
罪犯葛某國,男,1969年1月25日生,浙江省瑞安市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三監區服刑。
2021年4月6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9刑初3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葛某國犯走私廢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刑期自2020年5月7日起至2025年10月2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葛某國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2021)蘇刑終17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5月16日交付執行。
罪犯葛某國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六萬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葛某國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