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5〕蘇高獄減建字第12號

    罪犯葛某國,男,1969年1月25日生,浙江省瑞安市人,小學文化,現在江蘇省高淳監獄三監區服刑。

    2021年4月6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蘇09刑初3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葛某國犯走私廢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刑期自2020年5月7日起至2025年10月2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葛某國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2021)蘇刑終177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5月16日交付執行。

    罪犯葛某國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四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六萬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葛某國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高淳監獄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