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修書只為墻,讓他三尺又何妨。萬里長城今猶在,不見當年秦始皇。鄰里之間的和諧共處是構建美好社區環境的重要基石。然而,在實際生活中,鄰里之間為地界爭議的事時有發生,處理不當也會導致常年累月甚至延續數輩的矛盾。近日,靖江法院江陰園區法庭通過巡回審理+村規民約,為一起多年鄰里糾紛畫上句號。

徐某與李某系鄰居,李某戶位于徐某戶東南方向。李某在自家廂屋的北側和西側栽種了一些樹木和竹子,其中部分樹、竹上端伸展至徐某家的田地上方,影響了徐某家種植田地。為此,李某和徐某家矛盾不斷。2018年11月,雙方在轄區司法所協調下達成協議,由李某清除樹木和竹子。

今年,雙方再度因這些樹、竹產生矛盾,徐某于是向靖江法院提起訴訟。為便于查明事實,承辦法官凌達進行了現場勘驗調查,并了解到該村曾制定過村規民約,約定“鄰糾紛,諧調解。不辱罵,禁打架”,鄰里之間發生糾紛時,應和諧地協調處理。鑒于此,承辦法官決定將該案搬至原、被告雙方所在村村委進行巡回審理,通過以案釋“約”,實現“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庭審現場,靖江法院向村民普及,村規民約系基層自治組織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自我管理規范,雖非法律法規,但一旦公示通過,轄區內村民均應當受其約束,按照村規民約內容規范自身言行,履行義務和享受權利。鄰里之間,應當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當鄰里之間發生糾紛時,應秉持“和諧友好”理念共同協商處理。本案中,原、被告曾于2018年簽訂過人民調解協議,約定由被告李某清除其住宅西山頭南北樹、竹,該協議合法有效,不少樹竹對于原告種植田地確有不利影響,清除這些樹竹有利于生產生活和鄰里和睦,李某應依約履行。

李某辯稱已經履行了清除的義務,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且即便李某所稱屬實,其履行也存在瑕疵,導致了竹木繼續生長的后果,應當繼續履行清除義務。至于需要清除的范圍,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從有利于生產生活來說本可以僅僅清除案涉田地邊的部分樹、竹,但考慮到竹子容易蔓延生長,為避免雙方矛盾延續,李某應將廂房北側和西側的樹竹全部清除。李某在庭審中也明確表示愿意清除房屋西側樹竹,包括兩棵銀杏樹,與人民調解協議約定相符,該表態也符合和諧鄰里的精神,靖江法院對此予以認定。

最終,靖江法院判決由李某清除案涉樹、竹。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下一步,江陰園區法庭將繼續深化巡回審判+村規民約解紛模式,針對高發的基層矛盾糾紛,常態化開展巡回審判,進一步挖掘村規民約在矛盾化解中的潛力。同時,加強與各村委協作,以深入基層、貼近群眾的方式,讓法律與村規民約深入人心,進一步提升村民法治意識與自治能力,從源頭減少糾紛,為鄉村振興和基層和諧筑牢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