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500號

    罪犯王星星,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山西省運城市人,漢族,初中二年級文化,公民身份號碼142701198609211515,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三監區服刑。

    2022年9月9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612刑初23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王星星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刑期自2022年7月26日起至2025年10月25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0月27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王星星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6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2024年10月獲得表揚4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王星星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