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鼓樓法院“調解八法”提升民事案件調解率
作者:審管辦 發布時間:2007-04-30 瀏覽次數:1569
1、圓桌協調法。對婚姻家庭案件、鄰里糾紛,親朋好友之間的借貸案件,利用圓桌法庭進行調解,充分利用和調動當事人之間的親情、友情,化解矛盾,解決紛爭,一方面促進結案,另一方面維護當事人和睦,減少當事人“對簿公堂”的壓力。
2、集訴統調法。針對多名原告訴同一被告的多起案件(如房屋買賣合同、勞動爭議案件),采取集中開庭,集中調解的方法,一方面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審判效率;另一方面節約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同時也使當事人對類似案件有所比較,減少上訴率。
3、成本核算法。基層法院民事案件多數標的額不大,對某些不惜血本打官司,或打“氣”官司的當事人,采取幫助其分析訴訟成本的方法曉之以理,勸導雙方換位思考,化解心中怨氣;甚至引導當事人立于法官角度思考,合理衡平利益關系;主持當事人直接或限期兌付,以減少執行成本,達到圓滿解決之功效。
4、旁征博引法。對離婚案件、撫育案件、合同糾紛的調解,法官常以當事人友好協商,相互謙讓的已結或上訴維持的類似案件為例,公開法律規定,引導當事人析法明理,為子女的利益、親子關系和當事人新的合作奠定良好的基礎。明朝正德年間合肥“龔萬巷”的傳說“千里捐書只為墻,讓他三尺又何妨,萬里長城今猶在,不見當年秦始皇”的故事,也被法官多次用于調解鄰里關系案件之中,起到很好的效果。
5、以案解怨法。對某些一房多賣,以房抵債,連環債務等案件,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復雜,積怨較深,可能引發多起官司的情況,法官深挖糾紛源頭,著力調解,從根本上解決矛盾,做到調解一案,解決一片。
6、領導參與法。對有一定調解難度的案件,庭長、分管院長參加調解。對于重大、疑難案件,涉及政府或行政機關的案件、可能產生信訪的案件、社會敏感性案件及群體性案件,分管院長、院長參與調解,充分調動和利用各種積極因素,多方協調,促成和解。去年以來,院長參與調解案件達50多件且全部調解結案。
7、因時就勢法。因時而調,因勢利導。一方面倡導誠實信用,維護公平正義,另一方面把握當事人厭訴和縮減成本心理,把握住調解的最佳時機,將調解與判決并舉,促成案件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協商解決。
8、判后和解法。對于當事人為單位,希望以判決方式結案的,以及當事人見到判決結果后,又希望法官出面說和旨在請對方作出適當讓步直接兌付判決結果的,法官也會在當事人自愿原則下,居中調和,促成當事人完成執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