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525號

    罪犯李安剛,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江蘇省連云港市新浦區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0705197808120512,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六監區服刑。2016年7月曾因公然侮辱他人,被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2月曾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15年9月4日刑滿釋放。

    2022年2月16日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804刑初178號刑事判決,以罪犯李安剛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2027年6月4日止),繼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十五萬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2022)蘇08刑終7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30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李安剛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7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三次,確有悔改表現。繼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十五萬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李安剛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