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蘇鹽獄減建字第545號

    罪犯倪子超,男,2003年12月18日出生,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人,漢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號碼321202200312180617,現在江蘇省鹽城監獄九監區服刑。2021年10月26日因犯盜竊罪、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2021年12月17日江蘇省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1202刑初462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倪子超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與前罪盜竊罪、聚眾斗毆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判處罰金三千元實行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兩個月,并判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刑期自2021年9月14日起至2025年11月9日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3月4日交付江蘇省鹽城監獄執行。

    罪犯倪子超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倪子超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鹽城監獄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