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蘇南獄減建字第373號

    罪犯趙某惠,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江蘇省常州市人,大學專科教育文化,現在江蘇省南京監獄十一監區服刑。

    2017年12月22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蘇04刑初26號刑事判決,以罪犯趙某惠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2026年3月2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30日交付執行。2021年9月24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21)蘇01刑更2477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刑期至2025年8月24日止)。

    罪犯趙某惠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1年7月、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獲得表揚七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到人民幣三萬九千八百元七角六分后,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0)蘇04執254號之三執行裁定,予以終結執行。罪犯趙某惠無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罪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趙某惠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南京監獄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