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某飛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fā)布時間:2024-12-04 瀏覽次數(shù):491
江蘇省龍?zhí)侗O(jiān)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835號
罪犯徐某飛,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江蘇省金壇市人,初中文化,現(xiàn)在江蘇省龍?zhí)侗O(jiān)獄十七監(jiān)區(qū)服刑。曾因賭博,于2010年3月18日被行政拘留二日。
2013年12月2日江蘇省金壇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壇刑二初字第0157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徐某飛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27年6月4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2月18日交付執(zhí)行。2016年2月1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6)蘇01刑更963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2017年12月3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7)蘇01刑更6924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2019年12月10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蘇01刑更6535號刑事裁定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至2025年5月4日止)。
罪犯徐某飛在服刑期間,認(rèn)罪悔罪,認(rèn)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shù)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wù)。于2020年1月、2020年7月、2020年12月、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2024年5月獲得表揚11次,確有悔改表現(xiàn)。罰金四十萬已履行三千元,違法所得四百九十萬七千六百一十一元未履行,2024年8月14日,江蘇省常州市金壇區(qū)人民法院做出(2024)蘇0413執(zhí)3153號之一和(2024)蘇0413執(zhí)3154號之一的刑事裁定書,終結(jié)繳納罰金和退賠的本次執(zhí)行程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罪犯徐某飛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zhí)侗O(jiān)獄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