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盛某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fā)布時間:2024-12-04 瀏覽次數(shù):453
江蘇省龍?zhí)侗O(jiān)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龍獄減建字第744號
罪犯盛某,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江西省瑞昌市人,初中文化,現(xiàn)在江蘇省龍?zhí)侗O(jiān)獄六監(jiān)區(qū)服刑。曾因犯盜竊罪于1994年5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01年4月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又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08年8月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
2021年9月14日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621刑初34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盛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五個月(刑期自2021年4月12日起至2025年9月11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五千元。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25日交付執(zhí)行。
罪犯盛某在服刑期間,認(rèn)罪悔罪,認(rèn)真遵守法律法規(guī)及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yè)技術(shù)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wù)。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獲得表揚五次,確有悔改表現(xiàn)。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已全部履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二萬五千元已全部履行。鑒于該犯系累犯,應(yīng)當(dāng)從嚴(yán)。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建議對罪犯盛某減去有期徒刑六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龍?zhí)侗O(jiān)獄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