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后打傷他人還抗拒執法 一男子獲刑一年三個月
作者:啟東市人民法院 陸渝寧 王俊博 發布時間:2021-11-16 瀏覽次數:1169
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然而啟東的黃某不這樣想,他在打傷他人之后瘋狂抗拒公安執法。近日,啟東法院對該起尋釁滋事、妨害公務案作出一審判決,決定對黃某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
今年1月7日晚,黃某在啟東市匯龍鎮某KTV包廂內飲酒、唱歌,起身上廁所后神志不清,誤入他人包廂。該包廂內的客人見黃某喝得醉醺醺,上去詢問他是哪個包廂的,并喊來KTV工作人員小孫讓其送黃某回去。然而黃某非但不領情,反而打了小孫一個耳光,隨即上前將其推倒,順勢撲上去咬傷小孫臉部。其他工作人員見狀后趕緊將黃某從小孫身上拉開,但黃某不依不饒,被拉出包廂至走廊后,又對該KTV工作人員及其同行人員實施毆打。
KTV經理見黃某撒起酒瘋停不下來,隨后報警。民警接警后隨即剛趕至現場。但黃某拒不配合民警執法,在被手銬約束后,仍坐于地面并辱罵。隨即民警叫來增援,依法傳喚黃某,遭黃某拒絕后將其強制帶離現場。期間,黃某咬住輔警手指和腿部致其受傷。被控于警車內后,黃某用頭部撞擊車窗玻璃抗拒執法,后被帶至派出所。
啟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黃某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并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綜合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懲罰犯罪,啟東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說法】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本案中,黃某尋釁滋事后,民警依法傳喚他,但他使用暴力咬傷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并用頭部撞擊車窗,黃某的種種行為都表明,其故意使用暴力行為阻礙公安機關執行公務,侵犯了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應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