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張某波減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南京 發布時間:2024-12-04 瀏覽次數:250
江蘇省金陵監獄
提 請 減 刑 建 議 書
〔2024〕蘇金獄減建字第357號
罪犯張某波,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江蘇省宿遷市人,初中文化,現在江蘇省金陵監獄九監區服刑。
2022年11月23日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作出(2021)蘇0508刑初1010號刑事判決,以罪犯張某波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刑期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5年8月17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整,責令同案六人退出剩余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一百零二萬零三百九十五元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3日交付執行。
罪犯張某波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獲得表揚2次,確有悔改表現。罰金十三萬元及責令退出共同違法所得一百零二萬零三百九十五元均已履行。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罪犯張某波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特提請審核裁定。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金陵監獄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