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束畢軍,男,漢族,1977年2月2日出生,住興化市安豐鎮。

2024年9月10日,本院作出(2024)蘇1281刑初530號刑事判決,以盜竊罪判處罪犯束畢軍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在交付執行過程中,興化市看守所以束畢軍患有糖尿病合并嚴重感染為由暫不收押。判決生效后,束畢軍以患糖尿病為由向本院申請暫予監外執行。

經查,罪犯束畢軍病情診斷為糖尿病合并視網膜增殖性病變,符合《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第八條的規定,不宜收監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將罪犯束畢軍暫予監外執行。(暫予監外執行期限自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送達之日起計算。)

現本院將罪犯束畢軍暫予監外執行的基本情況予以公示,如有意見,可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內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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